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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上报涉及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建议,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募捐、义卖、义演等进行筹集资金的活动;

(二)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三)接收境内外大笔捐款;

(四)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

(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北京市民政局报告、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超过200万的投资及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

(六)重大募捐活动;

(七)基金会资助开展的连续两年以上或项目资金占年度捐款总收入20%以上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

(八)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外事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十)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向媒体公布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会计审计报告等;

(十二)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根据上报程序,经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 相关政府部门对基金会开展某些业务活动有特殊规定的,基金会必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再上报民政局。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按财务制度和规定作出相关的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对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基金会秘书处起草文件,由理事长签发报出。

第九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一)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二)凡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直接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1个工作日)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四章 报告期限

第十条 未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周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涉及境外机构(或组织)的重大事项,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1周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应该上报的重要事项,秘书处负责及时上报。因未及时上报或应上报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涉及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执行,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