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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提取现金。捐款和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条 严格遵守会计纪律,会计数字要真实可靠,原始凭证必须合法,账簿记载要遵守规则,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手续齐全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弄虚作假,不篡改会计记录,出现差错,及时查找、纠正。
第三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采取各种不当手段增加或减少收入,不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及乱列开支,不巧立名目虚报冒领、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福利或实物、挪用拖欠公款公物,不设小金库。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规定,不乱用资金,不转移、分散、隐瞒、侵占国家财物、资金。
第五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不开空头支票,不非法出租、出售银行账户,不套取现金。
第六条 严格遵守《票据法》,按规定开据发票或收据。所有开据的发票或收据均须有开票人签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七条 投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会计稽核
第八条 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实行会计稽核制度,设立会计稽核人员。
第九条 严格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退回重新填写或更正,对伪造、涂改经济业务或不合法的凭证,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条 审核账务处理、科目应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核算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审核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要履行职权,及时制止、纠正,促进增收节支,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审核、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按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项,并不断提出改进意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工作。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机构法人名章由理事长保管,使用时分别盖章。
第十五条 财务印章保管人因故外出或请假,相关印章经机构法人签字批准后,在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后,可移交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章 捐款接收与划拨
第十六条 捐赠者办理捐赠事宜时,一律由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捐赠业务,不得在其他办公地点、由其它人员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收款后,应于当日交出纳员收存,出纳员应将所收款项分类后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按照基金会与捐赠者所签协议,由具体项目实施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拨付捐款的请示,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后财务人员办理相关划拨款项事宜。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购进的收据首先应按编号顺序逐本进行序号登记。
第二十条 票据领用实行责任制,要有严格的领用手续,并根据业务需要,固定票据的领用数量,用完后以旧换新,同时检查旧票据填写是否规范,三联复写内容是否一致。严禁私自撕下空白票据,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票据领用后,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在使用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填写清楚,加盖财务专用章票据用完后,要妥善、安全保管存放。
第二十二条 使用整本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页、缺号。如有发现应整本退回。
第二十三条 票据必须规范填写,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 禁止转借、倒卖、代开、撕毁及拆本使用票据,违反规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处以罚款、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各联均应贴于原存根联后,并加盖作废戳记,送交相关人员保管。
第二十六条 发现票据丢失或缺少要及时向财务人员报告,对直接责任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支票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转帐支票金额起点为1000元,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支出须以转帐支票的形式结算,劳务支出和不足1000元的业务支出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凡收入的支票必须认真审核其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印鉴是否清楚齐全,字迹有无涂改,以免退票。
第二十九条 签发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齐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如事先不能确定收款单位、数量、金额时,可签发只填限额不填收款单位的空白支票,未经批准,不得超限额支出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必须按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
第三十一条 支票存根、原始凭证必须同时作帐,并同会计凭证一起装订保管。
第三十二条 领用支票人员必须事先提交使用申请,按规定填写“支票领用单”,注明用途、金额等。经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交由出纳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领用支票若无特殊原因超过时日未报账的,财务人员有权暂停领用支票部门的资金使用。如支票未使用,应及时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办理注销手续。若因各种原因原支票作废,外单位前来领取新支票时,应由领用支票人员办理换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领用支票人员对所持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如因遗失支票而造成的损失,由领用人员负责。如支票领用人员发现支票遗失,应在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积极查找的同时,通知财务人员迅速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三十五条 接收转帐支票时,收款人员必须登记交款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姓名、有效证件等。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现金往来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第三十七条 单位之间一切经济业务往来,除小额零星支出外,必须以支票或通过银行进行结算。现金使用范围是:
(一)支付相关人员的劳务费;
(二)支付社会救济费用,丧葬补助费等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支出;
(三)支付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支付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与个体户的经济往来结算业务。
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账目,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借用现金必须事先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批准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到基金会财务借支。
第四十条 借支现金必须三日内到基金会财务报账,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应提前告知财务人员。
第四十一条 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单位后三日内应及时报账以清欠款。
第四十二条 现金经管人员发生现金短款或长款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领导,不准私自处理隐瞒不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